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第三人:康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鹤坡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沈某诉被告上海商赢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康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何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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