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原告沈某与被告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