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旻,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陆菊芳、朱某某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王 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