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派送(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斌,男。
被告:周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云派送(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云派送公司)、周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静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被告云派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云派送公司支付站点转让款人民币186,000元;2、云派送公司返还押金10万;3、云派送公司支付配送费未结款项44,713元;4、周泂对云派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9日,沈某某与云派送公司签署云派送长宁站点合作协议,约定由沈某某承包并全资建设美团外卖配送服务运营站点。后由于云派送公司经营不善,站点面临转让。2018年5月18日,沈某某与云派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该站点出让费的70%作为云派送公司对沈某某的补偿,并返还沈某某此前交给美团的10万元押金,另有一笔该站点转让前云派送公司与美团未结的配送费44,713元,云派送公司也尚未与沈某某进行结算。现该站点已实际转让,但云派送公司在支付沈某某第一笔转让款后未再支付余款,也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云派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泂作为云派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云派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沈某某遂诉至本院。
被告云派送公司辩称:1、对诉请1没有异议,但由于沈某某拿走云派送公司的发票章等,致使云派送公司无法报税被税务机关罚款,需等罚款确定再与沈某某结算,结算完成后再给付;2、押金在美团(即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三快智送公司),需等三快智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退回押金后再返还沈某某;3、确认尚未结算的配送费金额为44,713元,但由于沈某某拿走云派送公司的发票章等,造成云派送公司无法开票,无法与三快智送公司结算配送费。
被告周泂未到庭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沈某某与云派送公司于签订《长宁站点合作协议》,约定云派送公司委托沈某某进行外卖配送服务事宜,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9月1日,双方另对合作内容及配送区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结算等相关内容作了约定。另附补充协议,约定配送服务费标准、考核方案等相关内容。嗣后,沈某某替云派送公司向三快智送公司交纳押金10万元并经营云派送公司上海新泾站。因经营不善,云派送公司决定退出美团,将经营权转卖他人。2018年5月18日,沈某某与云派送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由于云派送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云派送上海新泾站退出美团,经营权面临转卖,沈某某作为新泾站实际控制人,一直替法定代表人周泂全权管理新泾站所有事务,包括站点的所有支出费用,人员工资支付等,现云派送公司与沈某某达成协议如下:1、卖站所得全款70%比例的金额作为沈某某补偿款,云派送公司占30%比例;2、云派送公司交给美团10万元押金由沈某某事先垫资,等云派送公司与美团合同终止后,押金需另行支付给沈某某,此押金与卖站所得款无关;3、卖站所得款每笔到账后,云派送公司与沈某某按三七比例提取;4、因新泾站的所有数据或操作的罚款由沈某某承担;5、以上所有事项完成后,以及沈某某收到10万元押金后,将云派送公司法人章与财务章,网银U盾退还……协议签订后,云派送公司已收到转卖站点所得款38万元并支付给沈某某8万元,尚欠沈某某186,000元未付,也未返还沈某某替云派送公司支付给三快智送公司的押金。
另查明,云派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泂持云派送公司100%股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沈某某提供的《长宁站点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书》及沈某某、云派送公司的陈述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沈某某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向三快智送公司调查云派送公司与三快智送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三快智送公司书面回复本院:1、云派送公司原为美团平台青浦新泾站加盟商,于2018年6月退出,现地区加盟商变更为上海骏霄实业有限公司;2、至2018年10月25日查询时,云派送公司的押金剩余99,918元尚未退还;3、至2018年10月25日查询时,云派送公司仅有2018年6月邮资44,713元未结算。
原告沈某某认可三快智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并据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云派送公司退还押金99,918元,并在本案中撤回诉讼请求3,表示待云派送公司与三快智送公司结算后再行主张。
本院认为,商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沈某某与云派送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对于云派送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1、关于云派送公司辩称站点转让款需等税务罚款确定,与沈某某结算完成后再给付的意见,本院认为,一则根据《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需等协议约定1-4项完成及沈某某收到押金后才归还云派送公司的相关印章,二则根据协议书第3条约定,云派送公司在收到卖站所得款后即应将其中70%作为补偿款支付给沈某某,并未以云派送公司所称的税务罚款事宜作为支付补偿款的前提条件,故云派送公司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云派送公司主张押金需等三快智送公司返还后再行退还给沈某某的意见,本院认为,沈某某与云派送公司约定退还押金的所附条件为“等云派送公司与美团合同终止后返还”,并非以云派送公司实际收到三快智送公司退还的押金作为支付条件,现根据三快智送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云派送公司已于2018年6月已退出三快智送公司,说明双方合同终止,故协议所附退还押金的条件已成就,云派送公司应按约退还沈某某押金。双方约定返还押金金额为10万元,现沈某某愿意按实际留存于三快智送公司账户上的99,918元主张,未侵害云派送公司利益,应予确认。此外,云派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泂作为公司持股100%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云派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变更、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云派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二次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周泂经本院合法传唤,两次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均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派送(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转让款186,000元;
二、被告云派送(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某某押金99,918元;
三、被告周泂对被告云派送(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88.76元,由被告云派送(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泂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173.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223.94元,被告云派送(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泂共同负担1,94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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