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庄某
原告: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庄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庄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庄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张蓉
书记员:冯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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