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哈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原告沈某某,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告哈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万松街解放大道万松园路口创世纪广场A单元30层23号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鹦鹉大道138号保险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哈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进行伤残鉴定,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哈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进行伤残鉴定,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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