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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李新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春,男。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新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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