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继江
审判员:张升信
书记员:梁彦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