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原告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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