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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法、侯云囡与沈文华、沈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侯云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沈伊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法、侯云囡与被告沈文华、沈某某、沈伊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系争共有物产权的确定以沈佩娟诉沈某法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审理为依据,该案尚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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