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永,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沈玉某与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陶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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