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许文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桑振华、许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沈 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