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沈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周夏雨 汪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