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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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