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林某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沈洁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赵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郤子健,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高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林某某、沈洁玮、赵悦诉被告高某某、顾某某、高培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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