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告:马某某,男,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齐鹏
书记员: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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