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济南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洪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晶。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陆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勋,男。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滔、济南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济南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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