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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杭州仁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昊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琼,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传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杭州仁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范维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昊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黄雁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达传伦、杭州仁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范维联、上海昊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施  丹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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