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徐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
负责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张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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