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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黄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刘宗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黄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金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00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书记员: 李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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