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夏果文化传播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石沙路XXX号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某。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陈晓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上海夏果文化传播中心、徐某、唐某、陈晓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文锦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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