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沈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何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何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何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某1诉被告陈某、沈2、何某1、何某2、何某3、沈某3、胡某某、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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