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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1与沈某2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沁之,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3(系被告沈某2的妹妹),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的《购房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为《购房协议》,故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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