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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1、沈某2等与沈某4、孙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铭(系原告沈某3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某1、沈某2、沈某3与被告沈某4、孙某某、沈某5、沈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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