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申请人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某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担保物权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申请人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申请人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松
书记员: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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