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三被告代理诉讼。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126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20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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