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海峰,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7.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田亚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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