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潘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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