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环,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松林与刘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彬彬于2018年4月2日以本次交通事故是在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属于职务行为,而刘彬彬与保定市莲池区敬岩蓄电池经销部劳动争议一案,已被保定市莲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保定市莲池区敬岩蓄电池经销部不服仲裁裁决并已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劳动争议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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