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朱永伟(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章某丰
章国九
蔡某某
毕尔加(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永伟,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丰,又名章某峰。
委托代理人章国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毕尔加,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某某、章某丰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伟、章某丰的委托代理人章国九、被上诉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尔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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