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沈某甲
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案件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
。
被告沈某甲。
现租住上海徐汇区华泾镇,沙家浜小区(华济苑)30号
302室。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另循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原告沈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0元,依法减收7200元,实际收取8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0元,依法减收7200元,实际收取8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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