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羽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旺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纪东。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界旺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以“需要时间准备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江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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