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邓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沈春华、邓玲玲与被申请人翟某某、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后,申请人沈春华、邓玲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甘某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卧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沈永元、严剑荣及申请人沈春华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吴杨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甘某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卧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沈永元、严剑荣及申请人沈春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吴杨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4,045元,由申请人沈春华、邓玲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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