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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上海雍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雍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上海雍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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