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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某某
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
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詹秋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湖北三环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长:仲强

书记员: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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