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清,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东方大道38号。
主要负责人:罗旭东,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毅,系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丽
人民陪审员 唐君
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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