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被告:汪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原告沈新国与被告黄某某、汪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沈新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新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新国撤回对被告汪秋某的起诉。
审判员 黄望良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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