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文龙,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闫各庄镇中心社区商贸楼F段38号。法定代表人:郑自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文龙与被告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沈文龙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6.74元,由原告沈文龙负担。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张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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