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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卢建明、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某某诉被申请人卢建明、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林价值人民币5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卢建明、项某某存款人民币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有隐藏、变卖、转移、毁损等该财产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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