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1、2层。
负责人:万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称信达财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信达财险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于2017年5月9日鉴定完毕。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被告信达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公估费、拆检费、施救费等各项赔偿总计90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上午,李星驾驶原告豫P×××××牌号汽车行驶至保定市××路与××交叉口西行200米处路段遭遇大暴雨,导致车辆受损。原告及时报案,被告派员查堪后曾表示同意赔偿。原告车辆经公估损失费为82476元、公估费为4124元、拆检费4000元、为减损发生施救费300元。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车损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但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证明原告身份和主体情况;2、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和报案记录,证明原告车辆投保情况和被告出险情况;3、保定市气象台证明,证明因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下暴雨造成车损;4、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一份,证明原告的车损为82476元;5、公估费票据一张,证明公估金额是4124元;6、拆解费票据一张,证明因公估发生拆解费用4000元;7、施救费票据一张,证明为减少损失扩大,支付施救费3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原告沈某某在被告处为车牌号为豫P×××××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号xxxx2),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责任险,保险金额元,不计免赔条款。2016年7月20日上午,李星驾驶原告豫P×××××牌号汽车行驶至保定市××路与××交叉口西行200米处路段遭遇大暴雨,导致车辆被淹。经保定市气象台证明,该日保定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进行了现场勘察。经本院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出具了《公估报告》(编号BXT2017-BD000××),估损金额总计74068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条款等车辆保险,被告向原告收取了保险费并依约向原告出具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被告认为原告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所以对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中换件项目清单第4项至第17项有关发动机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同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车辆购置与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一致,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损失属于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付。本案造成事故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所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事故车辆损失作出了评估结论,被告应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的损失数额74068元对原告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拆解费4000元属于价格鉴定中产生的拆解费范围,包含在车辆评估损失中,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拖车费300元,符合客观事实,属于处理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鉴定费4124元,系原告单方进行鉴定产生费用,应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沈某某保险金74068元、拖车费300元、共计74368元;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6.50元,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895元,原告沈某某负担1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寿志敏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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