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与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某,被告婴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婴嘉公司退还预付款余额1,290元;2.婴嘉公司支付上述余额20%的赔偿金即258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7日,达芬奇儿童摄影为沈某女儿提供摄影服务。沈某在取片时被告知如果充值1,500元就可以赠送flash和底片,免收当次摄影费388元还额外赠送388元,并可以在妈妈嗨网站旗下13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于是沈某充值1,500元办理了妈妈嗨卡,余额1,888元。2014年,该卡消费598元,尚余1,290元。2015年,沈某发现妈妈嗨网站旗下13家摄影门店全部关闭。现请求法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婴嘉公司辩称,13家联盟摄影机构中有一家IBABY国际尖端婴童摄影有三家门店还可以接受妈妈嗨网OK卡客户继续拍摄。婴嘉公司网站已经无法打开,无法核实客户卡内信息及余额。本案案发在2014年,现在已经是2018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妈妈嗨网由婴嘉公司于2011年投资创立。妈妈嗨网OK卡由妈妈嗨网发行。
2013年8月7日,黄某某母亲沈某在达芬奇摄影办理了卡号XXXXXX妈妈嗨网OK卡并充值1,500元,商家赠送388元,卡内实际金额1,888元。单据上注明十三店通用、可拍团购、可他人使用、无有效期、后期消费可打7折。
2014年,沈某消费了598元,卡内尚余1,290元。
2015年,妈妈嗨网十三家联盟商户均已关闭,妈妈嗨网也无法访问。
2016年7月,沈某曾向本院提起本案纠纷诉讼。
2016年9月29日,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沈某的起诉,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理。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
2018年5月,沈某再次提起本案纠纷诉讼。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达芬奇经典儿童摄影机构单据、银行交易明细、妈妈嗨网OK卡、网页截屏、(2016)沪0104民初28284号裁定书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沈某办理婴嘉公司发行的妈妈嗨网OK卡并充值,就与婴嘉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现有证据表明妈妈嗨网已无法访问,妈妈嗨网摄影联盟商户均已陆续关闭,婴嘉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虽然婴嘉公司辩称目前尚有一家加盟影楼的三处门店可接受妈妈嗨卡客户拍摄,但无证据加以证明,况且在妈妈嗨网站无法访问、客户身份信息及余额均无法查询的情况下,该卡在其他门店的使用存在实际困难和不确定性。同时沈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他影楼的替代服务,现沈某明确拒绝在其他门店使用,并坚持要求婴嘉公司解除合同、退还余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沈某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预付款余额,沈某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尚有余额1,290元,婴嘉公司表示妈妈嗨网已无法访问,无法核实消费者身份及余额情况。本院认为婴嘉文化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信息。婴嘉公司无法提供实际数据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沈某主张的预付款余额予以确认。
沈某曾于2016年7月向本院就本案纠纷对婴嘉公司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婴嘉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沈某要求婴嘉公司支付余额20%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沈某1,290元;
二、驳回沈某要求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邵益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