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曾用名沈正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退休职工,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15922669F。负责��:刘佳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薇,该公司综合部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年(实际有22年,即1985年8月-2007年12月)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即2500元/月×3倍×20年=1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4年的基本工资伍万零肆佰元整(即1500元/月×12个月×4×70%=50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5年8月20日参加到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铺代办处工作,1996年分设后划归中国人寿保险英山县支公司管辖,负责金铺代办处各项工作,2008年���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原被告之间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原告提供账号,原告个人出资补缴了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时任经理王奉春说:老沈,你虽为正式员工,但公司经费不足,只能按职工基本工资的70%发给你,另30%你去收保费领佣金弥补。可是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4年间,被告除为原告缴社保费外,没发一分钱工资,2008年-2009年经理为王奉春,2010年为胡寅生,2011年为王关富。2012年内退后按每月2000元基本工资的70%发给1400元,这些市公司都有账可查。2016年11月原告在英山县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1985年至1995年12月10年的实际工龄未予承认计算,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12年的工龄又是原告出资买来的,在保险工作32年来月领退休养老金只有少得可怜的776.54元。原告不服,多次上访,省市县三级公司不实事求是,不尊重事实,不公平公正对待我的退休工龄问题,我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8年3月8日,英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的规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待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2007年12月31日,原告沈某某(乙方)是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系上下级关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