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中国政邮集团公司牡丹江市花园邮政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乌苏里路88号-A。
负责人:周润江,该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牡丹江市花园邮政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7月13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2月13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薇
代理审判员 闫红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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