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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魏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军,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魏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某某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潘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潘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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