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某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丁香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被告:王永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彬、沈某某、沈某琴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永仁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彬、沈某某、沈某琴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沈某彬、沈某某、沈某琴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永仁互易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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