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念念,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童治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沈念念与被告上海港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沈念念于2019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念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念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沈念念负担。
审判员:王百勤
书记员: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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