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
谭正文(湖南岳阳正顺法律服务所)
袁某某
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
陈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虽为湖北省公安县闸口镇吴达河村,但其早已离开该村,一直在外经商。
2008年,经沙市区人民政府招商至沙市区观音垱镇枪杆村开办德源水产合作社,从事水产养殖。
2013年,被告购买了荆州市沙市区XX住房一套,2013年4月3日办理装修入住手续,其后在此居住至今,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管辖。
审判长:周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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