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徐安钢,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被告徐安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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