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坡)、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彦芳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某未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坡)、徐某某的准确住址,且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视为原告沈某某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退还原告沈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芳
书记员: 姜雅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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