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郑明华
沈某某
柯某某
谢家顺(湖北鄂州鄂城区司法局新庙法律服务所)
王某
王怀军
王某、王怀军的
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电子商务综合楼一楼。
负责人:陈银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某。
上述二
被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谢家顺,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新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军。
被上诉人王某、王怀军的
委托代理人: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鄂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柯某某、王某、王怀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平洋财险鄂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明华,被上诉人沈某某、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家顺,被上诉人王某、王怀军的委托代理人龚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三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三款 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人身伤亡”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以上规定看,机动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因此,上诉人称不应判决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因办理受害人丧事支出交通、住宿、误工等损失6000元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称不应单独计算6000元善后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鄂州支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三款 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人身伤亡”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以上规定看,机动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因此,上诉人称不应判决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因办理受害人丧事支出交通、住宿、误工等损失6000元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称不应单独计算6000元善后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鄂州支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志伸
审判员:齐志刚
审判员: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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